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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澳客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杜为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402民初13319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澳客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杜为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澳客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杜为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2民初13319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澳客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巢湖市东方新世界19幢2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U。

法定代表人:杜为康。

被告:杜为康,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住合肥市巢湖市,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澳客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客达公司”)、杜为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澳客达公司立即停止在域名为“njlav.com”网站中,使用原告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

2.被告澳客达公司立即停止在域名为“njlav.com”的网站中,使用原告“格力”字号;

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万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域名网站已关闭,并当庭撤回其第1、2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全球知名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国际化家电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99年1月5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9年12月,原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2010年6月,原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原告持有的第37类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的安装与修理等。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域名为“njlav.com”的网站页面中多次使用原告持有的第37类第6369148号标识,并且自称为“南京格力空调维修中心”。

该域名的注册者为“hefeiaokedaxinxijishuyouxianzerengongsi”(被告澳客达公司的拼音),注册邮箱为504×××@qq.com。

另查,从“企查查”平台查询可以得知,被告澳客达公司的官网为“pinzhifuwujd.com”,创建于2017年4月1日,注册者和注册邮箱域名均为“njlav.com”,被告澳客达公司为涉案的侵权域名的实际经营者。

被告假冒原告售后网站,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原告售后网站的行为,利用和攀附了原告在空调行业的良好声誉,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澳客达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杜为康作为前者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被告澳客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交如下证据:1.第6369148号商标注册证及公证书;

2.第1215686号商标注册证、转让、续展证明等的公证书及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3.原告所获奖项的公证书;

4.原告2015—2018年度报告中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截图;

5.njlav.com网站页面截图、njlav.com.whois信息截图;

6.企查查平台展示信息截图;

7.部分证据取证录像光盘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被告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第636914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

2008年3月28日,原告自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处受让了第1215686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10月14日至2008年10月15日,后经续展注册至2028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空调机、干洗机、制冷设备和装置等。

原告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全球知名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国际化家电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格力”品牌获得多项殊荣,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

网站××的页面上使用“”标识及“格力家电维修”、“南京格力空调维修中心”、“南京格力空调维修电话”、“南京格力空调售后”等字样,页面名称标识为“南京格力空调售后、南京格力空调维修、南京格力中央空调维修、南京格力空调维修电话”。

该域名网站的信息显示联系人为“hefeiaokedaxinxijishuyouxianzerengongsi”,联系邮箱为504×××@qq.com,联系电话为“136××××3747”,创建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

被告澳客达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4日,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合肥市巢湖市东方新世界19幢2013室,经营范围包含家用电器的产品销售、家用电器维修等,其股东为杜为康。

原告主张上述域名网站的联系人为被告澳客达公司的公司全称拼音,且注册邮箱与被告澳客达公司另一个网站显示的注册邮箱同一,故上述域名网站由被告实际管理、使用;

而被告在侵权网站上多处使用“”商标,并进行“南京格力空调售后”、“格力家电售后维修服务”的宣传,构成擅自使用原告“格力”字号的不正当竞争及商标权侵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涉案域名网站已关闭,并当庭撤回其第1、2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是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因此,原告在第37类商品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

原告的企业名称经核准注册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他人亦不得擅自使用。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涉案域名的网站上显示的信息与被告澳客达公司可对应,足以证明被告澳客达公司实际管理及使用涉案域名网站。

而被告澳客达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使用了“”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对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澳客达公司在上述网站上使用“格力家电维修”、“南京格力空调维修中心”、“南京格力空调售后”等字样,均含有原告的字号“格力”,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规定,其利用和攀附原告在家电行业的声誉和知名度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澳客达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

鉴于原告确认涉案网站已关闭,并当庭撤回第第1、2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

至于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原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被告侵权的具体情节、原告实际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等因素,确定被告澳客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至于被告杜为康的责任承担问题。

被告澳客达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者为杜为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被告杜为康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澳客达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被告杜为康应对被告澳客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澳客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二、被告杜为康对被告合肥澳客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判项中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0元,被告合肥澳客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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