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8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惠美佳商贸有限公司芦柞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芦柞镇东村农商银行对过“惠美佳”。
经营者:胡伯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兰陵县惠美佳商贸有限公司芦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