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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福源、林焕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624刑初368号
案件名称沈福源、林焕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诏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福源;林焕斌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4刑初36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福源,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焕斌,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9]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福源、林焕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明发、代理检察员许炜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福源、林焕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沈福源雇佣被告人林焕斌驾驶闽E×××××白色现代牌汽车在诏安县桥东镇西溪岸的路边运载15件假冒香烟商标标识欲前往云霄县竹港湾偏僻路段交货,途经诏安县四都派出所门口时发生事故,后被到达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并抓获林焕斌。

经查,车内共有中华(双中支)外盒、红塔山(欣经典)内盒等香烟商标标识共计60500件。

经鉴定,以上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福源、林焕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合计60500件,二人的行为,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沈福源、林焕斌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福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焕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沈福源、林焕斌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沈福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对林焕彬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十二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沈福源的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林焕斌的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福源雇佣被告人林焕斌驾驶闽E×××××白色现代牌汽车在福建省诏安县桥东镇西溪岸的路边运载15件假冒香烟商标标识欲前往福建省云霄县竹港湾偏僻路段交货,途经福建省诏安县四都镇派出所门口时发生事故,后被到达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并抓获林焕斌。

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了中华(双中支)外盒、红塔山(欣经典)内盒等香烟商标标识共计60500件其中中华(双中支)外壳2200件,中华(双中支)内盒17500件;

中华(硬)外壳1800件,内盒18000件;

红塔山(欣经典)外壳3000件,内盒18000件及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

经鉴定,以上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沈福源自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14日由公诉机关主持,在值班律师在场下,被告人沈福源、林焕斌分别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被告人沈福源、林焕斌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福源、林焕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打假物品入库清单等物证;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嫌疑人信息核查登记表、诏安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车辆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证人沈某的证言;

被告人沈福源、林焕斌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检查、指认、抽样取证等笔录;

协查回复及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福源、林焕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合计60500件,二人的行为符合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涉案扣押的上述假冒卷烟标识共计60500件及供沈福源犯罪所用的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应予没收。

被告人沈福源、林焕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福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焕斌系受沈福源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上述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沈福源、林焕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沈福源、林焕斌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福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焕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涉案扣押的假冒卷烟标识中华(双中支)外壳2200件,中华(双中支)内盒17500件;

中华(硬)外壳1800件,内盒18000件;

红塔山(欣经典)外壳3000件,内盒18000件,应予没收。

四、涉案扣押的供沈福源犯罪所用的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诏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东荣 审 判 员  张玲玲 人民陪审员  许辉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斌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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