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9125号原告:深圳市水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5号馆B座1820房法定代表人:庄海滨。
被告:深圳市宇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尚游公馆10-01室法定代表人:陈镇铭。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和经理。
原告深圳市水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宇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水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宇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水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告深圳市水世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