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07民初2050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吉祥药行,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丹阳东区49栋第19-20格铺面。
经营者:洪文锐,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朝阳庄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35。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吉祥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