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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兴庄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2027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兴庄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兴庄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2027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兴庄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注册号为441********4434。

经营者:吕清刚,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612************81X。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兴庄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第8584867、5585266、1357302号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584867、5585266、1357302号商标专用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原告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

对原告的变更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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