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13号原告: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贺学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巴图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整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某1。
被告:广州市诺思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珠宝城B区7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巴图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诺思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向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