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197号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蓉江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060766921X。
法定代表人:罗定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江西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蓝世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老家具城精品1号家具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978WE9K。
法定代表人:赖华英。
被告:赖华英,女,1989年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蓝世格家具有限公司、赖华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