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236号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东山区磐东奥捷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经营者:陈捷丰,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州市昌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东山区磐东奥捷五金厂、广州市昌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