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04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载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E3栋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陈伟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彩云,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硙,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马亮,男,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载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马亮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0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载途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