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初44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20-87-77410,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SUKGANGOAK),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贡,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罗区万阳城小李百货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万阳城)一层GF23、GF2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YAMUJ2K。
经营者:陈清钦,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谋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新罗区万阳城小李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廖松福 审判员 严建锋 审判员 陈 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瑞春 书记员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