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306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城区苹莉纸品经营部,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先锋路28号涪城区剑南批发市场D区1幢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3MA62KTUL00。
经营者:刘绍平。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城区苹莉纸品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何开东向法庭递交了撤回对绵阳城区苹莉纸品经营部的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