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27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河北众盛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西区D道130。
法定代表人:张瑞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大庆,河北庆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京巨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