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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原阳县城关镇存香日杂百货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317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原阳县城关镇存香日杂百货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县城关镇存香日杂百货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1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城关镇存香日杂百货经销部。

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

经营者:张存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付田,河南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原阳县城关镇存香日杂百货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原阳县城关镇存香日杂百货经销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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