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658号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开发区衡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佃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薛灵虎。
被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法定代表人:黄一新。
被告: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法定代表人:黄一新。
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