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594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青山矿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金通路53号。
经营者:陈文英,该食品店业主。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青山矿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现因案情复杂,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