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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合江县赵冬梅足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5知民初63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合江县赵冬梅足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合江县赵冬梅足浴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知民初63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江县赵冬梅足浴中心,经营场所: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北路。

经营者:赵冬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彬,女,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江县赵冬梅足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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