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知民初63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江县赵冬梅足浴中心,经营场所: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北路。
经营者:赵冬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彬,女,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江县赵冬梅足浴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