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710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欧派集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西桂庙路北阳光华艺大厦1栋4楼4E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X。
法定代表人:袁阿和。
被告:嘉兴市家家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永庆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T。
法定代表人:陈芳。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欧派集成电器有限公司、嘉兴市家家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