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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欧洲公司与佛山市唐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91民初1644号
案件名称彪马欧洲公司与佛山市唐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彪马欧洲公司;佛山市唐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1644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1号(PUMAWayl,Herzogenaurach,Germany)。

代表人:纳里曼·尼尔(NeilNarriman),知识产权高级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唐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3号第十四层(15字楼)J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彭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军,广东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青,广东赣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与被告佛山市唐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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