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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故城县创辉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82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故城县创辉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故城县创辉铝制品有限公司;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故城县创辉铝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辛庄乡西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曹淑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光明街6号。

法定代表人:马世香。

上诉人马慧军因与被上诉人故城县创辉铝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8)冀0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慧军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故城县创辉铝制品有限公司、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同意马慧军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慧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马慧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马慧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马慧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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