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97号 原告:成都八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北段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潮客时尚家具店,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嘉陵路293号。
经营者:任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升,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晶品雅居床垫厂,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席家村五组。
经营者:马蛟。
原告成都八益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潮客时尚家具店、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晶品雅居床垫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八益家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八益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都八益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