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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兴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民初627号
案件名称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兴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马兴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627号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召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兴武,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兴武、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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