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4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沟街。
法定代表人:何继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原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兴路。
法定代表人:周梅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肖八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梅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雨,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均由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