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387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花乐永和豆浆餐厅,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凯嘉购物中心北门口东1.2号。
经营者:李刚。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阳县花乐永和豆浆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