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刑更1258号 罪犯郭士军,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
现在泰安监狱服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7)鲁0103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郭士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自2018年1月19日起入监执行。
刑罚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
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
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9年12月5日提出对罪犯郭士军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郭士军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郭士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罚金缴纳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士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自入监服刑以来,表现稳定,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财产性判项仅部分履行,依法予以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士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
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