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11号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婧瑜,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永康商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二区33号5楼。
法定代表人:应俊。
被告: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胜利社区胜利时代广场40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娇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玲,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攸县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春联街道春联社区发展中心档案馆208、209、308室。
法定代表人:杨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玲,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供销大厦12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玲,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商品城集团)与被告义乌市永康商会(以下简称永康商会)、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攸县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东开发公司)、湖南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东经营管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小商品城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毛婧瑜,被告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王慧玲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永康商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商品城集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四被告立即停止对小商品城集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市场招牌、广告牌匾、宣传资料及经营活动中使用“义乌国际商贸城”、“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业名称标识,拆除标注有“义乌国际商贸城”、“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字样的市场招牌、广告牌匾,销毁标注有“义乌国际商贸城”、“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字样的宣传资料,删除微信公众号“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中使用的带有“义乌国际商贸城”字样的标识、文章内容和图片。
2.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小商品城集团的第141159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行为同诉讼请求1;
3.四被告赔偿小商品城集团经济损失1200万元人民币;
4.四被告赔偿小商品城集团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公证保全费、交通费、住宿费等15万元人民币;
5.四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小商品城集团成立于1993年12月28日,从2002年开始,为了将传统的集散型市场模式进行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提升,相继建成了“义乌国际商贸城”一区至五区市场群,通过“划行入市”,将除服装类以外的小商品统一纳入义乌国际商贸城进行交易,实现了由传统贸易向以商品展示、洽谈、接单和电子商务为主的现代化经营方式的转变,完成了义乌中国小商品城专业市场的升级换代,“义乌国际商贸城”成为小商品城集团的第五代市场。
义乌国际商贸商城于2002年10月22日正式投入运营,总规划32.4平方公里,现运营五大交易区300多万平方米,有6万多家商户20多万从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平均日客流量21万余人次,经营16个大类、4202个种类、33217个细类、170万个单品,2016年交易额1010亿元。
同时,义乌国际商贸城还是我国最大的小商品出口基地之一,商品已出口到219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88.6万多个标准集装箱,外贸出口占65%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数达3059家,居全国县域首位,常驻外商达超1.3万名,联合国难民署、外交部等机构在义乌国际商贸城建立采购信息中心,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万多种境外商品集聚义乌中国进口商品城,初步形成“买全球货、卖全球货”的格局。
义乌国际商贸城是国际性的小商品流通、信息、展示中心。
随着“义乌国际商贸城”市场交易额、市场影响力的逐年提高,2006年国家商务部先后发布了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指数和《小商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从而使义乌国际商贸城这个“世界超市”取得了全球小商品贸易定价、定标话语权,实现了由输出商品到输出标准和规则的飞跃。
2005年12月5日义乌国际商贸城市场被国家旅游局授予国家AAAA级购物旅游景区,是我国首个AAAA级国家旅游购物景区,当年吸引1081.37万人次旅游观光购物。
“义乌国际商贸城”市场名称连续使用15年从未间断,已经为国内外客商和相关公众所熟知,仅2013年至2016年度小商品城集团就投入193976,144.93元人民币广告宣传费推广“义乌国际商贸城”市场品牌。
正是基于义乌国际商贸城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5年5月“”被国家商标局获准注册为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5类。
目前“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和“”商标在日常经营中同时得到广泛使用。
四被告在没有经过小商品城集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南省攸县迎宾大道高速出口(新政府)一个投资项目命名为“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在售楼处上悬挂“义乌国际商贸城”标识,在市场四周放置“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市场招牌,同时在市场内外的广告牌匾上大量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标识。
四被告为了推销其开发的房产,明目张胆的进行虚假宣传,将其开发的项目表述为:“由上市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经营建设、运营管理……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作为第167个分市场,上市公司实力保证,一定能够将市场做火、做旺……”。
湘东开发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办名为“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微信公众号,以“义乌攸州分市场”名义,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义乌国际商贸城”标识,对四被告开发的市场进行宣传、推广、销售、招商等,宣称“株洲唯一获得授权的真义乌来了真正义乌国际商贸城自家门口的财富金矿强强联合、100%义乌模式、100%义乌品牌、100%义乌经验……”。
2018年6月,案外人刘恺俊以“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系小商品城集团开发为由,将小商品城集团追加为其与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共同被告,经小商品城集团代理人二次出庭解释说明,才消除了案外人和当地法院的混淆和误认,以上足以说明四被告的仿冒行为在公众中给小商品城集团造成的恶劣影响。
在上述案件的庭审中,新兴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出示2014年4月26日与永康商会签订《商业合作战略意向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就乙方在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开发的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开展合作的相关事项……共同做好考察和项目洽谈,促成本项目用地的落实……共同进行相关项目宣传,进行相应的品牌策划……”,用以证明其开发的项目系和永康商会的合作项目,其并未进行虚假宣传,也没有欺诈行为。
据悉,该项目于2015年11月28日开工建设,由四被告联合开发、销售,2017年初开始对外带租销售,2017年11月28日开业,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是湘东南最大的批发市场。
四被告在立项、开发、销售、运营等环节大肆攀附“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影响力和小商品城集团的知名度进行谋利。
四被告以上行为在公众中造成混淆,不仅侵害了小商品城集团“义乌国际商贸城”的知名服务名称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且在同一种服务类型上使用与小商品城集团拥有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侵害小商品城集团拥有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永康商会答辩称:1、永康商会和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并不相识,也无其他任何业务来往,2014年4月永康商会负责人应朋友相托,为了便于新兴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招商、销售商铺才在朋友事先草拟好的《商业合作战略意向框架协议》上加盖公章。
2、按照该协议4.2款、第五条的约定,该协议仅仅是意向书的性质,并没有实际履行,永康商会没有同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合作”过任何投资、开发、销售、宣传、招商等事项,也没有谋取任何的利益。
3、永康商会从未许可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使用“义乌国际商贸城”的标识,永康商会也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以上标识。
4、永康商会对小商品城集团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认可,但认为和永康商会没有关系,不能够证明永康商会有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永康商会在该案件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该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
被告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共同答辩称:一、本案小商品城集团所诉事实不能同时引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
小商品城集团称“义乌国际商贸城”文字既是其商标,又是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名称均属于商业标识,能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
如果该标识一旦注册为商标,则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是采用商标法进行保护。
因此,对同一文字的商业标识,不能既适用商标法保护,又同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与法律及法理均不符。
二、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之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1.小商品城集团引用的注册商标“”中的“义乌国际商贸城”文字部分不具显著性,因为义乌属于地名,国际商贸城属于通用名称,其只能与图形结合在一起规范使用才能获得保护,文字部分单独不受保护。
首先,该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商标应具备显著性的条件。
商标局检索的资料显示,案外人蒋肖健、义乌小商品城恒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2013年就“义乌国际商贸城”单纯文字商标在包括35类在内的多种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这也表明“义乌国际商贸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适合注册为商标。
因此,即使小商品城集团在2014年之后将“义乌国际商贸城”设计成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得以注册,其仍然改变不了“义乌国际商贸城”文字不具有显著性这一事实。
因此,在此枚商标中,只能严格根据图形加文字组合商标予以保护,“义乌国际商贸城”文字因缺乏显著性,依然不能获得法律保护。
涉案项目中使用的名称及文字,与小商品城集团的注册商标文字部分“义乌国际商贸城”并不完全一致,且不包含英文及图形部分,从相关消费者角度,两者并不构成近似。
2.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具有在先使用权。
小商品城集团于2015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文字图形商标,而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于2014年11月即已开始设计项目图纸,确定项目名称,其使用时间显然早于小商品城集团注册商标的时间。
3.小商品城集团没有规范合理使用过该商标,小商品城集团只是将“义乌国际商贸城”用在建筑物上,而小商品城集团注册的是第35类,建筑物属于第36类。
4.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没有使用“”标识,使用“义乌国际商贸城”文字作为项目名称属于善意合理使用,而且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
①该项目是义乌市人民政府和攸县人民政府共同促成合作的,从项目调研启动到奠基授牌开业均有义乌各阶层领导的参加。
②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在项目名称使用上均注明“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不会对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③小商品城集团对“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项目名称一直是知情的,2017年4月,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曾组织商户赴义乌考察,小商品城集团曾接待,并在二区市场滚动屏上出现欢迎字幕。
三、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之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义乌国际商贸城”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其一、“义乌国际商贸城”本身不具显著性。
首先,“义乌国际商贸城”只是市场的通用名称,并不是服务名称;
其次,就算其是服务名称,但其中义乌系地名,国际商贸城系市场通用名称。
其二、“义乌国际商贸城”最初是属于建筑名称,后面通过各地使用已演化为小商品市场细分下的一种市场通用名称,其仅仅代表一种曾经起源于义乌的一种小商品大流通的商业市场模式。
全国各地带有“义乌国际商贸城”、“义乌商贸城”、“义乌小商品市场”名称的企业或市场达数百家足以印证这一事实。
2.义乌小商品市场的成功凝聚着义乌人民的集体智慧,具有历史原因,不能由小商品城集团垄断并独占使用。
因为,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的第五代市场,是由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第四代逐步发展演变而来。
该市场的荣誉与名称是义乌全体商人通过几代的不懈努力,并通过政府大力支持,引导,从而才有今日的规模与荣誉。
故该荣誉与名称不能由某一企业进行垄断使用。
并且全国各地“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出现反而有助于“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发展。
3.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属于善意合理使用,不会与小商品城集团经营的“义乌国际商贸城”产生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①小商品城集团在攸县并未经营“义乌国际商贸城”,其与三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②该项目是义乌市人民政府和攸县人民政府共同促成合作的,从项目调研启动到奠基授牌开业均有义乌各阶层领导的参加,小商品城集团对“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项目名称一直是知情的,2017年4月,攸县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曾组织商户赴义乌考察,小商品城集团曾接待,并在二区市场滚动屏上出现欢迎字幕。
③没有证据证明“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会与小商品城集团经营的“义乌国际商贸城”产生任何混淆。
众所周知,义乌国际商贸城只是其经营市场的建筑名称,只有在义乌市,其“义乌国际商贸城”才会与小商品城集团有所联系,其他全国各地任何一个“义乌国际商贸城”,只要在“义乌国际商贸城”前面加了字号或地区相区别,均不会与小商品城集团的“义乌国际商贸城”相混淆。
四、新兴公司并未直接参与“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经营,其仅参与建设建筑物,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目前招商、经营情况均不佳,商户入驻不多,不会对小商品城集团造成影响。
六、因“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未能正常经营,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后,也未对该项目进行实际的经营管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小商品城集团关于要求判决赔偿12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更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小商品城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涉案商业标识的使用、注册情况及其知名度 小商品城集团成立于1993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443214176元,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开发,投资管理,市场开发经营,市场配套服务,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办公设备通信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的销售,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服务,网上交易市场的开发经营,信息咨询服务;
自营和代理内销商品范围内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2015年5月21日,小商品城集团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4115979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工商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截止)],有效期自2015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
2017年11月9日、11月15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小商品城集团的代理人来到义乌国际商贸城一区市场及一区东扩市场、二区市场、三区市场、四区市场和五区市场,公证人员对带有“义乌国际商贸城”字样的标牌进行了拍照,照片可见义乌国际商贸城一区西大门,一区安全疏散指示牌,二区33、34号门,二区过道导视图,二区、三区、五区楼层行业分布图,三区辅房标牌,三区公共服务信息指示标牌,四区南大门,四区采购商服务中心,游客中心指示牌,五区北大门,南大门贵宾厅门牌,五区车辆出入口导视图上有“”标识,一区东扩市场标牌,一区——五区导览图,一区——五区广告牌(显示地址),一区——五区玻璃墙广告,三区墙体广告,四区南大门东侧和西侧的石头标牌,五区巴士站台背面广告牌上有“义乌国际商贸城”标识。
2017年11月22日、11月25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5677、15678、15679、15712、15713号公证书。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主要由义乌国际商贸城、篁园市场、国际生产资料市场等市场群组成,义乌国际商贸城为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的主体市场。
2005年,义乌小商品市场被联合国、世界银行和摩根士丹尼联合发布的报告确认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
至2008年年底,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拥有营业面积272.4万平方米,商位43783个,经营人员125760人;
市场内汇集43个行业16个大类、4202个种类、33217个细类、170万个商品单品,年成交额达381.81亿元,自1991年起连续18年位居全国工业品批发市场成交额的首位。
市场外向度达60%以上,商品辐射至215个国家和地区。
2009年,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市场实现市场成交额411.6亿元。
2010年,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市场实现市场成交额456.06亿元。
2011年,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市场实现市场成交额515.12亿元。
2012年,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市场实现市场成交额580.3亿元。
2013年,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市场实现市场成交额683.02亿元。
2014年,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市场实现市场成交额857.16亿元,连续24年位居全国各大专业市场榜首。
2017年9月21日,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出具浙至会专审义[2017]第467号《关于对小商品城集团义乌国际商贸城营业收入及广告宣传费投入等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显示2013年——2016年义乌国际商贸城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156513501.35元、2063873578.19元、2077707156.80元、2366672176.22元,广告宣传费投入额分别为40098203.54元、49921683.47元、55502534.39元、48453723.53元。
小商品城集团向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及义乌市档案馆提取了关于“义乌国际商贸城”的44篇文献,可见从2003年到2017年,《浙江日报》、《国际商报》、《金华日报》、《中国商报》、《经济日报》等报刊对“义乌国际商贸城”进行了持续的报道。
2012年在义乌市场成立30周年时,《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证券时报》等报刊媒体、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新闻联播》、《朝闻天下》等电视媒体及新华网等网络媒体对“义乌小商品市场”、“义乌国际商贸城”进行了专题报道。
2005年12月,小商品城集团被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委员会认定为“中国特大型品牌市场基地”。
2006年,小商品城集团被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评为“浙江省首批重点流通企业”。
2007年,小商品城集团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006年度),2007年、2010年,连续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省重点市场”称号(每次有效期三年)。
2009年,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被中国商品市场峰会组委会授予“中国浙商行业龙头市场”。
2010年,小商品城集团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推选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义乌国际商贸城被中国商业联合会、商品交易市场专业委员会授予“中国优秀品牌市场”。
2012年6月,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2011年度全国诚信示范市场”。
2012年12月,被商务部授予“重点培育的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
2013年,小商品城集团被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评选为浙江省百强企业。
2011年11月、2013年11月、2015年9月,多次被中国社会科学院授予“中国商品市场百强”。
1995年5月,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义乌市政府举办义乌历史上首届商品展览会——中国小商品城名优新小商品博览会,开全国专业市场举办博览会先河。
1996年正式命名为中国小商品博览会。
至2001年,中国小商品博览会连续举办7届。
2002年3月,中国小商品博览会升格为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以下简称义博会)。
从2002年到2017年,义乌国际商贸城一直作为义博会的分会场,为中外客商搭建交流、合作及贸易的平台。
2006年6月22日,商务部颁布“义乌﹒中国小商品指数”,是商务部发布的三大经济监察类指数之一,由小商品城集团具体负责信息采集、系统运算等基础工作,全面反映义乌市场小商品价格和市场景气活跃程度。
2008年11月1日,商务部颁布实施小商品城集团起草的全国首个《小商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填补了国内贸易行业小商品领域分类标准的空白。
2005年12月22日,义乌中国国际商贸城购物旅游区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2007年3月26日,小商品城集团在国际商贸城一区率先建立市场第一个外语晨练基地,并持续为商户提供外语、文明礼仪、法律咨询等各类培训。
从2009年开始,小商品城集团每年通过举办市场**行活动,组织生产企业和经营大户到全国各地参展。
2013年8月,小商品城集团甄选16家专业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国际商贸城和篁园市场,为7万商铺提供专业的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
同年9月10日,小商品城集团推出“快递服务中心”,四大快递企业入驻市场。
小商品城集团还多次通过主办中国小商品城流行趋势发布会,展示义乌市场的产品。
2015年,小商品城集团承办首届义乌进口商品购物节,开展各类促销活动。
二、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历史沿革 义乌自明清时期就形成了敲糖换鸡毛的交易特征,至上世纪70年代,在廿三里、稠城自发形成季节性的提篮叫卖交易的小百货市场。
1982年上半年,市场移至湖清门街,继而向新马路北段延伸。
1982年9月,义乌县人民政府决定正式开放湖清门小商品市场,当时为露天的马路市场,称为第一代小商品市场。
1984年12月,位于新马路北端的“义乌小商品市场”建成开业,市场为水泥摊位和钢架玻璃瓦棚顶,称为“第二代小商品市场”。
早在1985年义乌小商品市场就吸引了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人民日报》、《文汇报》等媒体进行专题报道。
1985年8月,义乌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义乌小商品市场进行搬迁和扩建。
1986年9月,第三代小商品市场在城中中路新址建成开业。
至1990年底,第三代小商品市场建设已形成占地面积5.7万平方米,设有固定摊位8503个和临时摊位1500多个的全国最大的小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商品辐射全国各地。
1990年初,义乌市人民政府开始筹建第四代小商品市场。
1992年2月,移址扩建后的首个大型室内市场义乌小商品市场篁园市场开业。
1992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公布的全国十大市场名单中称,义乌小商品市场1991年成交额、上交税收、日上市品种、摊位总量等指标均位居全国集贸市场之首,成为全国最大的小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全国小商品主要集散中心。
1992年8月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义乌市小商品市场”更名为“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
90年代初、中期,义乌小商品市场转轨换制,1993年12月28日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1995年9月26日更名为小商品城集团,市场产权转归小商品城集团,小商品城集团集市场管理、服务、开发和经营于一体。
1995年11月29日,中国小商品城宾王市场建成开业。
2001年1月17日,小商品城集团宾王市场分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宾王市场内物业管理。
2001年12月17日,小商品城集团国际商贸城第一分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的提供等。
2002年10月22日,义乌国际商贸城一区市场开业。
一区市场总投资6亿余元,市场占地26.50万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4万平方米,共有商位7495个,汇集国内外250余家生产企业和8705家经营户,主体市场5个交易区,是国内最大的饰品、工艺、玩具、花类集散中心。
义乌国际商贸城被称为第五代小商品市场。
2004年4月29日,小商品城集团国际商贸城第二分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商贸城二期市场F区、G区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的提供等。
2004年10月22日,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开业。
二区市场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0亿元,设商位8011个,经营户9482户,聚集箱包、雨具、五金、小家电、钟表、电子六大行业。
2005年4月4日,小商品城集团国际商贸城第三分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商贸城二期市场H区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的提供。
2005年10月22日,义乌国际商贸城三区市场开业。
三区市场总投资约10亿元,营业面积46万平方米,商位6630个,经营户6547家,汇集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化妆洗涤用品、眼镜、服装辅料五大行业。
2008年3月18日,小商品城集团国际商贸城第四分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商贸城四区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的提供。
2008年10月21日,义乌国际商贸城四区市场开业。
四区市场建筑面积108余万平方米,拥有商位16000余个。
2010年10月25日,小商品城集团国际商贸城第五分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商贸城五区物业服务。
2011年5月5日,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开业。
五区市场占地面积17.75公顷,建筑面积64万平方米,总投资14.2亿元。
2012年5月9日,小商品城集团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分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内物业服务。
2013年11月19日,国际生产资料市场正式营业。
三、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取证情况 2014年8月26日,攸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攸县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建设用地项目立项,项目业主为攸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该项目用地面积8.1840公顷,建筑面积138000平方米,主要建设专业市场、办公商务及配套基础设施。
2016年1月19日,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81838.3平方米,建设单位、用地单位均为新兴公司。
2016年2月24日,攸县发展和改革局准予新兴公司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建设项目的备案。
2016年3月11日,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期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总面积138482.67平方米,建设单位、用地单位均为新兴公司。
2016年5月,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期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8年1月25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小商品城集团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手机,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登录微信后,点击进入“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公众号,可见账号主体为湘东开发公司。
点击“微官网”图标,显示“欢迎访问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微官网”,点击进入“楼盘介绍”页面,显示楼盘名称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地址攸县东城新区迎宾大道高速路口,点击进入“楼盘详情”页面,显示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总规划面积1100亩,总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是湘东南第一商业集群,分为义乌攸州分市场批发铺(总占地123亩,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引进义乌3000厂家)、攸州红星美凯龙、攸州义乌五金机电城、攸州义乌奥特莱斯购物公园、攸州义乌仓储物流基地、攸州义乌欢乐世界、攸州义乌国际酒店、攸州义乌国际花园。
点击“真正义乌”,该公众号自动推送“株洲唯一获得授权的真义乌来了”一文,发布于2015年9月25日,称株洲唯一获得授权的真义乌来了,真正义乌国际商贸城,自家门口的财富金矿。
毋庸置疑,浙江义乌小商品城影响力惊人。
株洲有多家以“义乌”冠名的小商品城。
然而,绝大多数都是挂羊头卖狗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义乌”小商品城。
今天,义乌来了,真义乌来了,真义乌来了!
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是株洲地区唯一获得义乌产经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官方授权项目。
整体规划、业态分布、招商运营、后期管理全部都是100%义乌模式、100%义乌管理、100%义乌品牌、100%义乌经验。
中国·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直接对接义乌,完全可以给大众一个物美价廉的世界采购平台。
强强联合,攸县创造义乌小商品分市场新优势,义乌小商品此次与攸县合作,扩大义乌小商品营销网络建设新模式,市场加盟义乌品牌享以下权利:义乌小商品公司与本市场方面联合组建经营管理公司,对市场的经营管理全面负责等内容。
文章配图显示“9县1市600万人1个义乌商贸城”字样。
点击“历史消息”,可见从2015年10月到2018年1月有多篇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筹建、招商、开业、促销等活动的报道。
发布于2015年10月10日的“义乌数百余商户率先进驻360亩批发大市聚金启动财富狂潮来袭”一文,称10月1日上午,义乌攸县分市场--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义乌市场授牌及项目启动仪式召开。
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是湘东地区首个与浙江义乌合作的品牌小商品城,被授予浙江义乌湘东地区分市场,是株洲地区唯一获得义乌市场授权的项目,义乌市场授权攸县100%义乌品牌、管理。
原金华市副市长、中共义乌市委书记严高文、义乌日用百货协会会长吴承先等联合授牌,义乌商会20余行业协会抱团推动,义乌市人大副主任陈有德、浙商全国市场联合会会长王晓文等发言。
义乌小商品市场经过三十年的风雨历程,现已拥有研发、生产、销售、物流、管理等一条龙服务,今天,义乌将义乌模式、义乌品牌、义乌管理、义乌经验搬至湖南攸县,将成就另一个商业奇迹。
整个项目的规划、业态分布、招商运营、后期管理均100%来自义乌,并联合义乌市场先发优势与商业资源。
文章配图项目售楼部顶层挂有“义乌国际商贸城”标牌。
发布于2015年12月3日的“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11月28日开工仪式隆重举行”一文,称开发商一直秉承着“义乌模式、义乌品牌、义乌管理、义乌经验”的原则,浙江义乌小商品城即将入驻。
发布于2017年1月22日的“百亿大市场,批发进货来攸州义乌”一文,称为了确保项目成功,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获得了浙江义乌官方在株洲地区的唯一授权,并由浙江义乌派驻专业团队打造统一管理、统一招商、统一运营。
发布于2017年2月28日的“热烈祝贺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封顶大吉”一文,称全球第一大小商品市场—义乌市场,自其分市场落户攸县以来一直备受民众关注。
2018年1月29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038号公证书。
2017年3月1日,案外人刘恺俊与新兴公司签订《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商铺经营权买卖合同》一份,购买第23幢临街一层43A、43B商铺,总建筑面积147.98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1531829元,刘恺俊与新兴公司签订该合同后同时与新兴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2018年5月28日,刘恺俊向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起诉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8)湘0223民初2565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刘恺俊申请,法院追加小商品城集团为共同被告。
在该案中,刘恺俊提供的证据显示: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财富倍增手册显示“湘东南唯一由2个上市公司(中国小商品城600415、红星·美凯龙HK1528)强强联手开发的超大商业集群!义乌全国第167家分市场”,该宣传册还介绍了浙江义乌发展的历史、现状及特征,浙江义乌全世界开分市场的原因,开分市场的选址标准、之前开的166个分市场经营状态,并宣传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自留30%物业,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作为义乌第167家分市场,100%义乌模式、100%义乌管理、100%义乌品牌、义乌总部对攸州分市场100%全力支撑:义乌管理团队、义乌规划、义乌业态分布、义乌商户、义乌货源、义乌厂家、义乌客户资源/信息,义乌物流仓储、义乌推广、义乌电商、义乌培训、义乌优惠政策、义乌金融支持、义乌信用评级系统、义乌品牌等二十大支撑。
在“开发商是谁?
他的实力如何”页,宣传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由上市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经营建设、运营管理。
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作为第167个分市场,上市公司实力保证,一定能将市场做火、做旺。
2018年6月20日,湖南省攸县公证处出具(2018)湘株攸证字第1223号公证书。
2018年7月30日,案外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利用公证处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摄功能,对其需取证的现场及物品进行拍照,并分别于2018年7月30日、2018年8月3日将拍摄所得的照片提交至公证处云平台存证保管。
从照片可见市场顶层挂有“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标牌,市场总服务台、内部广告牌处均有“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字样,楼层分布指示牌处均有“攸州义乌”字样,售楼中心顶层挂有“义乌国际商贸城”标牌。
2018年8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8)浙温证内字第6439号公证书。
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还通过攸县电视新闻、网络宣传片、网站新闻报道等形式进行了宣传。
四、关于四被告的基本情况及其抗辩不侵权的事实 永康商会成立于2010年8月16日,注册资金3.00(单位:元/万元),业务范围组织会员开展培训、协作、交流、咨询等服务。
新兴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7日,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土地整理服务;
企业自有房屋租赁服务;
物业管理。
湘东开发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专业市场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建材及装饰材料、五金机电、工艺品、纺织品服装及日用百货、电子产品批零兼营,经济与商业咨询服务。
湘东经营管理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综合市场的经营管理。
2014年4月26日,永康商会与新兴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商业合作战略意向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就新兴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在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东城新区开发的“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开展合作,双方共同进行相关项目宣传,和进行相应的品牌策划。
永康商会向新兴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提供义乌商业运营模式、经营管理方式等专业技术指导,培训新兴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
项目完成后,永康商会促成项目落户的商户与永康商会下属商户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提供最新产品信息,最优惠的产品批发价格。
合作期限10年。
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后续合作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永康商会不因此意向书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双方应以另行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
2019年7月30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新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定的讲解员赴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对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中心市场1-4层、部分街区门面进行查看、同步进行讲解并对上述过程进行同步摄像制作DVD光盘。
2019年7月30日,湖南省攸县公证处出具(2019)湘株攸证字第1154号公证书。
三被告提交了商标查询信息,以证明2006年6月19日蒋肖健曾以“义乌国际商贸城”文字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以“义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理由驳回;
2013年4月12日义乌小商品城恒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以“义乌国际商贸城”文字在第35、36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均被商标局以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义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等理由驳回。
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义乌国际商贸城”文字在涉案服务上是否具有显著性并非事实问题,而是法律判断问题,本院将在下文中予以评判。
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提交了《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在东城新区奠基》、《金动攸县联合国认定的“世界小商品批发集散基地—义乌来了》新闻报道,《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举办“全国招商推介会暨品牌商家签约仪式”》网页截图作为证据,上述新闻报道的内容与小商品城集团提交的(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038号公证书内容基本一致。
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提交了多个企业名称中含有“义乌商贸城”、“义乌国际商贸城”的企业公示信息以及各地冠以“义乌商贸城”、“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市场网页截图等证据,以证明全国各地有大量冠名“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市场,且在涉案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多年,“义乌国际商贸城”已经演变成为小商品市场的通用名称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全国各地有很多家企业名称中含有“义乌国际商贸城”、“义乌商贸城”、“义乌小商品”文字的公司,同时部分市场使用了“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但其使用时间远远晚于小商品城集团使用“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的时间,该名称系小商品城集团独创,且小商品城集团自2002年开始即持续使用和宣传“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仅依据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相关消费者的认知中“义乌国际商贸城”已退化为一种市场通用名称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提交了《走进义乌》节选作为证据,以证明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形成、发展不仅包括义乌市内的市场,还包括省外冠以“义乌小商品城”的市场,全国各地分市场对“义乌小商品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仅为节选,内容并不完整,表达的也仅为作者的个人观点,无法达到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想要达到的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提交了新兴公司与义乌市万商红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的《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市场招商信息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丁嘉市场招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市场招商信息咨询顾问合同》以证明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的引进已支付相关费用。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两份合同约定了案外人义乌市万商红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义乌市丁嘉市场招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提供顾问服务工作,服务内容主要为:促成攸县人民政府和义乌市人民政府之间的项目考察和项目洽谈,同时促成本项目用地的落实,并且取得攸县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政策优惠,组织顾问人员参加在攸县举行的项目启动仪式、开业活动等,根据上述合同内容,新兴公司支付的费用系顾问服务费用,并非项目引进费用,合同中也未涉及“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的授权许可使用,且义乌市万商红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义乌市丁嘉市场招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身亦无权对外作出上述授权,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还提交了2017年4月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组织人员赴义乌商贸城考察新闻报道视频光盘1份,小商品城集团接待上述人员并在义乌市场中心显示屏显示欢迎字幕的照片1张,以证明小商品城集团对被告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是明知且认可的。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曾组织人员赴义乌商贸城考察,但不能就此证明小商品城集团认可被告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因此上述证据无法达到三被告想要达到的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五、关于小商品城集团索赔的依据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6年12月30日,小商品城集团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小商品城集团委托义乌中国小商品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市场名称“义乌中国小商品城”、“义乌国际商贸城”,注册商标“”、“”对外实施授权许可。
2017年5月7日,义乌中国小商品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辽宁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三升公司)签订《品牌合作协议》,义乌中国小商品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三升公司作为义乌国际商贸城在辽宁丹东区域内唯一分市场,在合作期限内使用“义乌国际商贸城”品牌及标识。
合作期限为二年,二年品牌使用费共计四百万元,自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017年5月25日,三升公司向义乌中国小商品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400万元。
小商品城集团主张涉案商标(品牌)许可使用费为每年200万元,被告的侵权行为期间为2014年8月26日至2019年1月2日,小商品城集团主张的侵权赔偿期间为2016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小商品城集团选择参照许可使用费的二倍确定赔偿数额,即2000000×3×2=12000000元。
小商品城集团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公证费人民币2590元及相关差旅费用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义乌市志、义乌年鉴、媒体报道、专项核查报告、荣誉证书、公证书、品牌合作协议、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义乌国际商贸城”能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如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小商品城集团能否主张相应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
三、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从而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
四、如侵权成立,各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关于法律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小商品城集团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9年1月2日,其指控四被告的侵权行为期间为2014年8月26日至2019年1月2日,应适用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在本案中,小商品城集团认为“义乌国际商贸城”本身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且经过小商品城集团的持续使用,应当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新兴公司、湘东开发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认为义乌为地名,国际商贸城为通用名称,“义乌国际商贸城”已经演化为小商品市场细分下的一种市场通用名称,系起源于义乌的一种小商品大流通的商业市场模式,不具有显著性,该种社会资源亦不应被小商品城集团所独占。
因此,本案首先需要明确“义乌国际商贸城”能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本院认为,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服务名称在我国境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该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判断。
在本案中,“义乌国际商贸城”的一区市场于2002年开业,2004年、2005年、2008年、2011年,“义乌国际商贸城”的二区到五区市场相继开业。
小商品城集团持续使用“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名称进行市场的建设、招商及提供后续的市场管理服务。
根据小商品城集团提供的证据,“义乌国际商贸城”作为“义乌中国小商品市场”的主体市场,营业收入逐年递增,到2016年其营业收入已超过23.6亿元人民币,广告宣传费高达4845万元人民币,中央及地方新闻媒体亦对“义乌国际商贸城”进行了广泛的报道。
小商品城集团通过协助举办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起草《小商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开展市场**行活动、流行趋势发布会等活动不断提升“义乌国际商贸城”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并获得了较多的荣誉。
因此,本院认为,“义乌国际商贸城”在小商品市场行业已经具备了相当高的知名度。
第二,该服务名称应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而不属于直接表明某类服务特点的通用名称。
在本案中,虽然义乌为地名,国际商贸城为通用名称,但对于“义乌国际商贸城”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应采取整体判断的原则。
对于被告称“义乌国际商贸城”已经成为小商品经济领域的通用名称的主张,本院认为,通用名称是用于指代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规范化称谓,其反映了该类商品或服务的共同属性,因此不具有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不能为该领域的某一特定主体所垄断,否则将会损害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通用名称可以分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法定的通用名称。
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在本案中,被告并无证据证明“义乌国际商贸城”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认定为法定的通用名称。
同时,虽然全国存在很多企业名称中含有“义乌商贸城”、“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公司及多个使用“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的市场,但其使用时间均远在小商品城集团之后,义乌国际商贸城作为义乌小商品市场的第五代市场,该名称系小商品城集团独创,并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和使用,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中“义乌国际商贸城”已退化为某一种小商品市场模式的事实。
相反,小商品城集团首创“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且通过小商品城集团多年持续的使用、宣传,“义乌国际商贸城”从整体上已经具备了与其他小商品市场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更容易将各地冠以“义乌商贸城”、“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市场与小商品城集团联系在一起,在相关消费者认知习惯中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产生了不同于地名和通用名称简单结合的“第二含义”。
因此,本院认为,“义乌国际商贸城”同时具有了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至于“义乌国际商贸城”的相关合法权益是否应当归属于小商品城集团,由于“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是经实际经营而产生的权益,在先使用的事实行为对确定权益归属具有根本意义。
在判断权益归属时,应充分维护权益创造者的合法利益,秉承保护和尊重消费者的认知等原则。
本院认为,小商品市场的发展虽然离不开众多的小商品从业者的努力,但小商品市场的开发、经营、管理的主体并不同于在市场中经营各类小商品的主体。
具体到涉案的义乌小商品市场,基于历史原因,在1993年以前均是在义乌政府的主导下发展而来,从第一代义乌小商品市场义乌政府开始进行市场的管理,到第四代义乌小商品市场成为首个大型室内市场,均是由义乌政府进行筹建、宣传和管理。
而1993年12月28日小商品城集团成立后,义乌小商品市场(当时已更名为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经历了市场转轨换制,小商品城集团成为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的唯一开发、经营和管理主体,并且是承继义乌小商品市场业已形成的商誉的唯一主体。
特别就涉案“义乌国际商贸城”,更是从2001年开始由小商品城集团进行筹建,并经历十多年的时间逐步发展而具备现有的规模和影响力。
因此,“义乌国际商贸城”作为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的主体市场,小商品城集团在承继义乌小商品市场良好的市场声誉的基础上,又通过对“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的长期使用、宣传进一步延续和提高了其知名度,从而使得“义乌国际商贸城”与小商品城集团所提供的市场服务产生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品牌商誉及相应的合法权益理应归属于小商品城集团。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认为,其之所以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名称,是因为“义乌国际商贸城”属于小商品市场的通用名称,同时该项目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和攸县人民政府共同促成,小商品城集团亦知情同意,属于善意合理使用。
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行为不构成正当使用,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在市场招牌、宣传册及网络宣传中均突出标注了“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字样,诚如前文所述,“义乌国际商贸城”经过小商品城集团长期的宣传使用已经产生了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实际上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而攸州为市场所在地的地名,相关公众在看到“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字样时,势必会将注意力集中在“义乌国际商贸城”上,从而与其他的小商品市场相区分,属于在识别服务来源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第二,从被告的主观意图上看,被告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也并非仅为了彰显其经营的小商品来源于义乌或借鉴了义乌的经营管理模式,而是为了攀附“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品牌声誉。
被告在明知义乌国际商贸城系由小商品城集团开办的情况下,仍然将“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标识用于市场招牌、宣传资料中,且在被告的宣传中多处出现“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获得了浙江义乌官方在株洲地区的唯一授权”、“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是湘东地区首个与浙江义乌合作的品牌小商品城,被授予浙江义乌湘东地区分市场,义乌市场授权攸县100%义乌品牌、管理”、“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作为义乌第167家分市场,由上市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经营建设、运营管理”等宣传文字,其目的并不限于宣传自身项目,而是旨在将被告开发、经营、管理的“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与小商品城集团及其开发、经营、管理的“义乌国际商贸城”联系在一起,试图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项目系义乌国际商贸城在攸州地区开设的分市场,通过攀附“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品牌商誉和影响力,以获得消费者的认同及行业竞争优势,其主观意图难谓善意和正当。
最后,三被告辩称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系攸县政府立项项目,且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开业时,部分义乌官员出席开业典礼并发表讲话,而小商品城集团是国资控股企业,以此为由认为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已经得到了攸州人民政府与义乌人民政府的认可及同意,项目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是完全正当的。
本院认为,首先,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为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攸县政府在相关备案审批时并不审查项目名称的合法性;
其次,三被告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出席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开业典礼的人员的身份,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上述人员出席开业活动得到了义乌市人民政府或是小商品城集团的授权;
最后,“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归属于小商品城集团,无论是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攸县发展和改革局,还是出席开业典礼的人员,均无权授予他人使用“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
因此,被告所主张的正当使用抗辩,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小商品城集团主张在涉案商标注册前被告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涉案商标注册后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认可如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就不再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主张“义乌国际商贸城”文字本身不具有显著性,“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与涉案注册商标在整体上具有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混淆,被告系在先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城集团未使用过涉案注册商标,仅将“义乌国际商贸城”用在建筑物上,故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下文中,本院将首先分析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再分析在涉案商标注册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如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同一时间段内的行为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重合保护。
对于小商品城集团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在本案中,小商品城集团和被告均为小商品市场的开发、管理和运营公司,被告通过开发、销售、出租不动产商铺及进行市场运营管理的方式获取收益,该经营业务的模式与小商品城集团相同,故两者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其次,被告使用了与小商品城集团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近似的标识。
如前所述,“义乌国际商贸城”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与“义乌国际商贸城”相比,仅增加了“攸州”文字,即市场所在的地名,其核心的识别部分仍为“义乌国际商贸城”文字,故与小商品城集团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构成近似。
最后,被告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
在本案中,被告在开发、招商及后续市场经营行为中大量使用与“义乌国际商贸城”近似的标识,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将其误认为小商品城集团在开发、招商及经营其在攸州开发的义乌国际商贸城分市场,从而对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
更何况,被告在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标识的同时,还使用了前述“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获得了浙江义乌官方在株洲地区的唯一授权”、“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作为义乌第167家分市场,由上市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经营建设、运营管理等”宣传文字,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小商品城集团具有许可使用等战略合作关系,更进一步地增加了混淆可能性。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义乌国际商贸城”的知名度,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意图,客观上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涉案商标注册后,小商品城集团指控上述行为直接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在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
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开业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也就是说,在2017年11月28日前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尚未开业经营,被告主要提供的是不动产开发、租赁、销售及管理服务,尚未将涉案标识用于日用百货商品的推销服务。
将被告提供的不动产相关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相比,两者在服务的内容、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且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亦不属于同类服务,因此两者不构成类似。
被告在非类似服务上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标识,并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仅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7年11月28日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开业后,被告和小商品城集团提供的同样是市场运营管理服务,包括通过广告宣传、开展促销活动等方式为市场内商户销售商品提供帮助,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类服务。
同时,如前所述,“义乌国际商贸城”文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系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中的“攸州”为市场所在地的地名,“义乌国际商贸城”亦为被控侵权标识中主要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部分,两者构成近似。
被告未经小商品城集团的许可,在同类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与小商品城集团经营的义乌国际商贸城存在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至于被告抗辩称其享有先用权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开始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远晚于小商品城集团启用“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的时间,在其行为本身不具有善意,已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该使用行为并无法产生足以对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故本院对被告的先用权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关于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湘东经营管理公司认可其为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经营管理公司;
新兴公司认可其为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开发经营公司;
永康商会主张其与新兴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签订的《商业合作战略意向框架协议》属于意向书,双方并未就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项目展开过任何合作;
湘东开发公司亦主张其未参与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经营。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永康商会与新兴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签订的《商业合作战略意向框架协议》内容,“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后续合作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永康商会不因此意向书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双方应以另行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该协议并未就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投资、开发或经营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小商品城集团也未举证证明永康商会实际参与了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投资、开发或经营,因此对于小商品城集团要求永康商会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湘东开发公司为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微信公众号的主体,该公众号自2015年9月25日起即发布多篇文章宣传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同时,湘东经营管理公司为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经营管理公司,新兴公司亦为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开发公司。
由此可见,湘东开发公司、新兴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共同参与了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的投资开发经营,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互相分工、通力合作,应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院对湘东开发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湘东开发公司、新兴公司、湘东经营管理公司未经小商品城集团的许可,在市场招牌、宣传资料、网络宣传中使用与小商品城集团享有的“义乌国际商贸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和“”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小商品城集团主张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市场招牌、广告牌匾、宣传资料及经营活动等经营行为中使用“义乌国际商贸城”、“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标识的诉请,因市场开业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为商标侵权行为所吸收,本院亦不再重复判令停止,对于小商品城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新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小商品城集团主张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交了其与三升公司签订的品牌合作协议以及品牌使用许可费的支付凭证、发票。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就涉案品牌许可使用费,小商品城集团仅提供了一份品牌许可使用合同,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辽宁丹东义乌国际商贸城的经营面积、商铺数量、品牌使用方式等市场相关情况,小商品城集团仅以此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缺乏充分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小商品城集团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四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亦无法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的知名度、涉案品牌许可使用费、涉案侵权行为的规模、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小商品城集团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据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的知名度较高,小商品城集团与辽宁三升公司签订的品牌合作协议约定的品牌使用许可费为每年200万元;
2.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开始使用“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名称,小商品城集团主张的侵权赔偿期间为2016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
3.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上宣称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自留30%物业,同时根据刘恺俊与新兴公司签订的《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商铺经营权买卖合同》,销售商铺每平方米售价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
4.被告具有攀附“义乌国际商贸城”知名度的主观故意;
5.小商品城集团为本案支出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259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攸县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1159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市场招牌、推广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义乌国际商贸城”、“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标识;
二、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攸县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593元,由被告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攸县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107元。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攸县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东义乌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