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朔州市朔城区惠泽五金劳保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6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朔州市朔城区惠泽五金劳保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惠泽五金劳保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6民初151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分市人,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法务,住临汾市。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惠泽五金劳保经销部,经营场所朔州市朔城区银建市场11号楼36号。

       经营者:王朝超。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惠泽五金劳保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