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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1民初989号之三
案件名称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989号之三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严生,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男,汉族,1991年3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系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莎,女,汉族,1994年6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国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阳、范严生、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依职权对本案中止诉讼。

现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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