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民初96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亮注服装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朐县民主路231号。
经营者:陈明宇,男,汉族,1999年7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亮注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