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9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爱立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G。
法定代表人:王兴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喵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696号万翔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705单元之三。
法定代表人:谢发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英,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厦门爱立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喵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厦门爱立得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