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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2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2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闻,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雯,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李西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38层05、06、07单元。

负责人:全飞。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96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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