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平县康晨电器城,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永禄大街114号钟表小家电(九阳)。
经营者:卢园园。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平县康晨电器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