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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元得、郑俊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14刑初1025号
案件名称郑元得、郑俊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元得;郑俊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514刑初102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俊鹏,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得,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9]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俊鹏、郑某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2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厚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俊鹏、郑某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郑俊鹏通过其经营的“皆大欢喜办公用品”淘宝网店销售经过其贴上假冒注册商标“HP”的硒鼓,并由被告人郑某得(被告人郑俊鹏之父亲)将假冒“HP”品牌的硒鼓邮寄给购买者。

2019年5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俊鹏,并在被告人郑某得位于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神山居委东门头附近的老房子查获假冒“HP”品牌的成品硒鼓4个,半成品硒鼓233个、“HP”品牌注册商标标识2235个、简易塑料薄膜封口机1台、简易交流电动充气泵1台。

同日,公安机关在井都镇湖西村井田公路韵达快递处抓获被告人郑某得,现场缴获假冒“HP”品牌的成品硒鼓18个。

经查,至案发时被告人郑俊鹏、郑某得通过“皆大欢喜办公用品”淘宝网店销售假冒“HP”品牌的硒鼓金额共人民币91,114.5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俊鹏、郑某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案现场、涉案商品、手机界面拍照,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第三中队抓获经过说明,井都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HP”商标注册证,北京亿慧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鉴定书,郑俊鹏淘宝网店销售确认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人郑某雄、郑某豪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郑俊鹏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1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

罚金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刑初1292号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俊鹏、郑某得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俊鹏、郑某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俊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予以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俊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郑某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鉴于被告人郑俊鹏、郑某得均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郑某得系从犯等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郑某得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郑俊鹏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郑某得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刑初129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郑俊鹏适用缓刑部分,即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郑俊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刑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宣告缓刑前被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刑期。

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随案作案工具简易塑料薄膜封口机、简易交流电动充气泵各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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