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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2民初314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2019)粤52民初31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卢邓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314号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倪学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驰宇,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邓填,男,199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卢邓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广州潮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赖晓纯书 记 员 徐丹瑜附: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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