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佶达德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879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佶达德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佶达德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江维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7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佶达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西路星辉科技工业园C栋4楼A区。

法定代表人:陆知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丽,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江维,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佶达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佶达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江维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6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佶达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本专利的毛玻璃及证据1的衍射光学元件(DOE)52工作原理和作用认定错误。

本专利的毛玻璃虽然能够匀化激光光束,但是不能消除激光散斑。

相反,毛玻璃自身会导致激光散斑。

证据1的衍射光学元件(DOE)52自身对激光束的空间平均能减少激光散斑的发生,衍射光学元件(DOE)52的旋转对激光束的时间平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激光散斑。

衍射光学元件(DOE)52对激光束的空间平均和时间平均两者合在一起,才能消除激光散斑。

根据证据1说明书的记载,衍射光学元件(DOE)52即使不旋转,其自身就能减小或消除激光散斑。

因此,证据1中衍射光学元件(DOE)52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中毛玻璃的作用不相同。

(二)证据1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衍射光学元件(DOE)52和光纤束54均有匀化作用,共同构成匀化装置。

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匀化装置为毛玻璃。

因此,证据1的衍射光学元件(DOE)52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匀化装置,二审判决认为本专利技术方案是以毛玻璃替代证据1的衍射光学元件作为匀化装置实现对激光束的匀化是错误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毛玻璃替代证据1的衍射光学元件以及光纤束构成的匀化装置。

(三)本专利没有声称毛玻璃作为匀化装置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即使说明书在介绍匀化装置时,将毛玻璃与现有技术中的某个装置并列,也不能证明毛玻璃作为匀化装置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二审判决基于说明书对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证明使用毛玻璃实现匀光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违背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对于面对激光散斑的问题时,选择毛玻璃作为衍射光学元件进行匀光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主张,江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没有进行充分说明。

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佶达德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说明书记载:“衍射光学元件,用于将从激光源发出的激光束分为多个第一子光束,并且周期性地运动以将激光束的散斑时间平均”“衍射光学元件可旋转”“衍射光学元件(DOE)52,用于去除由激光源50发出的激光束的散斑”“DOE52周期性地移动或旋转,以使得从激光源50发出的激光束被时间平均,由此有效地去除了激光散斑”“DOE52可被电机M旋转,以将激光束时间平均,由此有效地消除激光散斑”“本发明总体构思的实施例使用旋转的DOE或振动器来将子光束时间或空间平均,由此有效地去除激光散斑”。

据此,“衍射光学元件(DOE)52用于去除散斑”不能理解为衍射光学元件本身单独发挥作用即可以去除散斑,而应当理解为需要周期性移动或旋转才可以去除散斑。

佶达德公司关于衍射光学元件即使不旋转,其自身就能减小或消除激光散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根据证据1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衍射光学元件用于将从激光源发出的激光束分为多个第一子光束,并且周期性地运动以将激光束的散斑时间平均(见证据1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4)。

衍射光学元件用于通过将从激光源发出的激光束分为多个重叠的光束来将所述激光束空间平均;

驱动单元用于使衍射光学元件周期性地运动以将从激光源发出的激光束时间平均(见证据1权利要求12)。

可见,衍射光学元件本身的作用是实现激光束的空间平均,对激光具有匀化的作用,但并不能消除散斑,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毛玻璃的作用并无不同,故证据1的衍射光学元件(DOE)5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匀化装置。

证据1说明书记载:“由激光源50发出的具有高斯分布的激光束(高斯光束)随着其经过DOE52而被转换为具有均匀强度分布的光束。

即,DOE52将高斯光束分为多个子光束53,然后这些多个子光束53以重叠的方式聚焦并被转换为具有均匀强度分布的光束。

光纤束54接着将子光束53进一步分为更细的子光束,由此增加激光束的均匀性”,可见,光纤束54的作用是增加激光束的均匀性。

因此,佶达德公司以证据1衍射光学元件(DOE)52和光纤束54均有匀化作用,共同构成匀化装置为由,认为证据1衍射光学元件(DOE)52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匀化装置不能成立。

毛玻璃是本领域实现匀光的常规部件,虽然衍射光学元件与毛玻璃在实现对激光束的匀化上原理不同,即衍射光学元件利用的是衍射原理,毛玻璃利用的是漫散射原理,但二者作用相同,故以毛玻璃替代衍射光学元件实现对激光束的匀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二审法院并非仅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认定毛玻璃是本领域实现匀光的常规部件,而是结合其原理及作用,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以毛玻璃替代衍射光学元件实现对激光束的匀化,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佶达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佶达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