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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宋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宋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宋红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121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红霞,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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