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卫辉市丰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7知民初329号
案件名称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卫辉市丰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卫辉市丰源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29号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9-10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林,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欢,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辉市丰源加油站。

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李元屯镇车站东新濮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玉红。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山东公司)与被告卫辉市丰源加油站(以下简称丰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海油山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丰源加油站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集团)注册了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加油站)的商标,原告经其授权,在中国行政区域内使用该商标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并负责对其商标进行管理维护。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加油站的顶棚、灯箱广告牌、加油机等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原告经授权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严重误导了相关公众,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为原告的加油站或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侵害了原告在本地区合法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预期收益。

同时,被告所处地理位置优越,车流量非常大,借助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的良好声誉,取得了大量不正当收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具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19570号、19847号、19851号、19854号、19598号公证书,可知,中海油集团系商标注册号为:第13679120号、第4184247号、第4203662号、第420515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2017年12月,中海油集团向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炼化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中海油炼化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代表其在中海油炼化公司管理和运营的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仓储物流设施及办公场所使用包括案涉注册商标在内的多个注册商标,并实施相应打假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活动)。

2019年1月,中海油炼化公司将上述职权转授权于中海油山东公司。

从上述授权委托书和转授权委托书可知,没有明确授权中海油山东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案涉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故中海油山东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