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7925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鹏云日化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银雀山路交汇处向西路北。
经营者:陈秀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总经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鹏云日化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