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63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利钦,男,汉族,1985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君,男,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利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2019年12月26日,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翟利钦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翟利钦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