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7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金飞,男,汉族,1996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辉,男,汉族,1997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尹金飞、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赔偿款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尹金飞、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