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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安市武安镇齐国霞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4知民初182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安市武安镇齐国霞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武安市武安镇齐国霞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82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武安镇齐国霞炸鸡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南关街中排东十一排1号。

经营者:齐国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彼格菲斯公司)与武安市武安镇齐国霞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

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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