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5刑初41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
辩护人刘跃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扬,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2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朱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跃平、杨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欧莱雅”文字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用于面上、身体上及手上的雪花膏、乳液,美容护肤洗剂、美容护肤凝胶等商品,且均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
2017年3月起,被告人朱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风路XXX号XXX号楼XXX楼租用厂房,在未经欧莱雅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招募吴美玲、邓新义、朱建鲁、杜志军、吴从旭(均已判决)等人,生产、包装多种假冒欧莱雅品牌的化妆品。
2017年6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上述制假地点查获假冒欧莱雅商标的男士劲能深层净化洁面膏6,276支,男士火山岩控油清痘洁面膏4,140支,男士控油碳爽冰感洁面膏2,340支等一批化妆品,并当场抓获吴美玲、邓新义、朱建鲁、杜志军、吴从旭。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化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256,484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三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
被告人朱某某共销售不到2万元,销售价格为正品市场价的2折多一点,根据司法解释应按照其实际销售价格,或者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涉案金额。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没有鉴定资格,即使有,作为利害关系人也应该回避。
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获利,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朱某某悔罪、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安全生产协议,证人叶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吴美玲、邓新义、朱建鲁、杜志军、吴从旭的供述、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书、营业执照、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清点记录、现场笔录以及涉案化妆品的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同案关系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共销售不到2万元,销售价格为正品市场价的2折多一点,应按照其实际销售价格,或者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涉案金额。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没有鉴定资格,即使有也应作为利害关系人回避。
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获利,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经涉案商标权人授权,有代为鉴定涉案注册商标之产品真伪的权限,其出具的鉴定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因被告人朱某某的下家并未到案,朱某某供称其不做账记录交易行为,故被告人朱某某供述的销售金额及实际销售价格缺乏证据证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具有相关价格认定资质,其接受委托后,根据实物,依据市场法,按市场价格确定被侵权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朱某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购置设备、材料、招募员工后,在短期内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应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 祥审 判 员 王 潇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