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493号原告:周萍,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祥亿照明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赵海艳,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慧,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萍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祥亿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