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567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永顺机电设备销售中心,经营场所:金宇装饰材料城东区A-101号,实际经营地:济宁市金宇装饰材料城金宇四路,注册号:370811600661998。
经营者:唐爱春。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永顺机电设备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