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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濠江区瑞星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民初465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濠江区瑞星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濠江区瑞星大药房;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465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濠江区瑞星大药房,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经营者陈宋珍,女,汉族,1958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49。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濠江区瑞星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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