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德伍,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江苏武蕾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陶剑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接洲,常州知融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宋德伍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江苏武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蕾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行初29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宋德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武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接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德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12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能够实现”标准是指,1.所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专利技术手段;
2.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有无办法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3.根据该技术手段能够制造产品。
武蕾公司已根据其与宋德伍签订的合作协议大量制造专利产品。
原审法院认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有误。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武蕾公司认可本案说明书、附图及宋德伍图纸是常规设计,技术手段说明书及附图标注正确,足以说明附图完整。
气缸盖常规技术是喷油器出口上偏6mm,本专利喷油器小孔向上偏移9mm都能够被理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武蕾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理由为,1.武蕾公司制造的产品在技术上与本专利没有任何关系。
2.宋德伍所谓喷油器小孔向上偏移9mm,无法推导出其具体技术内容。
宋德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112031××××.0,名称为“具有新型进气道的单缸柴油机的气缸盖”的实用新型专利。
其申请日为2011年8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3月21日,专利权人为宋德伍。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具有新型进气道的单缸柴油机的气缸盖,其特征在于:该气缸盖上的进气道(4)为涡流螺旋形;
该气缸盖上的喷油器孔(3)的喷射角度在17°-17.5°之间,喷油器孔(3)的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
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载明,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具有新型进气道的单缸柴油机的气缸盖,该气缸盖上的进气道为涡流螺旋形;该气缸盖上的喷油器孔的喷射角度在17°-17.5°之间,喷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
武蕾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上述请求后,于2017年1月4日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涉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采用涡流螺旋形的进气道,使气缸盖上的喷油器孔的喷射角度在17°-17.5°之间,并使喷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
关于“喷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没有说明喷油器孔的出口从何处向排气门偏移,是以何处作为基点进行上述偏移。
偏移方向是朝向排气门的圆心方向还是以平行于排气门和进气门连线的方向朝向排气门方向。
因此,该表述并没有清楚说明喷油孔的出口的位置或相对于排气门的坐标位置关系。
对此宋德伍的解释为:“喷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是指喷油器孔朝向排气门方向倾斜,且喷油器孔出口的中心位置距离气缸中心偏移了9mm。
但是根据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喷油器孔倾斜角度为17°-17.5°”同“喷油器孔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为并列的技术手段,因此,根据上下文及通常的中文语法规则,并不能理解出“喷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具有宋德伍所解释的上述含义。
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并无相关记载能支持上述解释,并且用“喷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来表达宋德伍所解释的上述含义也不属于本领域通常的表述方式。
因此,基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并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宋德伍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诉决定应予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宋德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宋德伍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本专利说明书的撰写是否清楚、完整,能否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标准。
宋德伍上诉称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主要理由有二点,一是武蕾公司已生产出本专利产品;
二是说明书中记载的“喷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对喷油器孔偏移距离的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具体指向。
本院认为,宋德伍上述理由一与本案无关,即使武蕾公司曾经与宋德伍合作生产过气缸盖,不能据此评价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清楚、完整的客观撰写标准。
宋德伍上述理由二缺乏证据支持,亦不能成立。
庭审中,宋德伍陈述,说明书中记载的“排气孔方向”系指排气孔方面,“偏移9mm”系指喷油器孔的小孔在气缸盖轴心上偏9mm。
由此可见,如不限定喷油器孔的出口所在平面以及参照系,无法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喷油器孔的出口向排气门方向偏移9mm”内容得出宋德伍所述理解,即说明书并未公开喷油器孔出口的具体位置。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基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并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专利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宋德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宋德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230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马军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涉案专利 具有新型进气道的单缸柴油机的气缸盖(专利号:201120316985.0)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
无效;
说明书撰写要求;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德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江苏武蕾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宋德伍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说明书清楚、完整的判断 裁判观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