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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北京北科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22号
案件名称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北京北科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北京北科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科林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敬业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南甸镇。

法定代表人:习明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科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群大厦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郭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科林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1181号-1号3幢。

法定代表人:袁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敬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钢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科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三泰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科林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国冶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敬业钢铁公司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并非上海。

北科三泰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敬业钢铁公司和科林国冶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科林国冶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被控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在河北省平山县,从便利诉讼而言,由敬业钢铁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已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科三泰公司未作答辩。

科林国冶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中,北科三泰公司提供《战略合作协议》、电子邮件及附件、短信记录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敬业钢铁公司、科林国冶公司实施了可争辩的被诉侵权行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科林国冶公司所在地上海市系管辖连接点意义上的被告住所地并无不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敬业钢铁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詹靖康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22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詹靖康、马军 法官助理:贾晓燕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日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敬业钢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科三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科林国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管辖异议案件中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事实的证明标准。

裁判观点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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