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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民初595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59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本院受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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