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盛世天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3号6栋2单元403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君,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诚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870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孙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忠武,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盛世天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诚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青岛盛世天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君、上海诚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忠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盛世天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因其自身原因,于2019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盛世天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盛世天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2018)鲁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青岛盛世天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