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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64号
案件名称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何文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万圣村北排江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叶静,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园区四海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叶静,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文波,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文波、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11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与何文波达成庭外和解,并依据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何文波对此予以确认。

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与何文波达成庭外和解,依照和解协议妥善解决纠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已实际履行;

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2018)浙01民初4606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宁波雪盈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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